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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感謝民視晚間新聞採訪劉哥關於有關蔡阿嘎、二伯創辦的品牌hahababy著作權爭議的法律見解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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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感謝民視晚間新聞採訪劉哥關於有關蔡阿嘎、二伯創辦的品牌hahababy著作權爭議的法律見解>
著作權法的抄襲主要是以「是否曾接觸」、「是否實質相似」為判斷標準, 如果能夠證明在創作前、創作時有合理的機會可以看到作品,
那就有可能會被認定曾經有所接觸, 並且如果就一般人的整體視覺、印象會認為兩件作品極為相似,
那麼就有可能會被認定屬於實質相似, 像是蔡阿嘎、二伯曾經在2023年拜訪過位於東京的SOU SOU店面,
並且hahababy的產品使用大花、日文字、豹紋等紋路, 一般人看上去大都會認為和SOU SOU的產品極為相似, 因此是有很大的機會會被認定為抄襲。
如果你有任何法律問題,歡迎與劉哥聯繫!!
 

【劉耀鴻律師事務所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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