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最高法院最新判決 — 離婚有責主義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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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往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主張離婚,
夫妻雙方都會上演互相指責大會,
互相指責誰的責任比較高,
但在憲法法庭、最高法院判決後,
未來的情況將會有所不同。
如果你有任何法律問題,歡迎與劉哥聯繫!!
【劉耀鴻律師事務所】
地 址:台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一段80號12樓之1
諮詢電話:(02)2366-01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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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往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主張離婚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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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在憲法法庭、最高法院判決後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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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劉耀鴻律師事務所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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