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傳送打碼的影像就可以嗎?>
小明和阿美是一對交往中的情侶,
然而小明因為不滿阿美提出分手,
因此將阿美的清涼照以打馬賽克的方式上傳到公開的論壇上,
小明認為有把照片打上馬賽克就不屬於刑法第10條規定的性影像,
就不會成立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,
但真的是這樣嗎?
讓劉哥來跟大家說說。
如果你有任何法律問題,歡迎與劉哥聯繫!!
【劉耀鴻律師事務所】
📫地 址:台北市中正區和平西路一段80號12樓之1
☎️諮詢電話:(02)2366-0111
📱諮詢Line:https://line.me/ti/p/vqq5kMPrTP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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