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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原訴字第 10 號判決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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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原訴字第 10 號判決>

最近有則判決引起了大家的討論,
李男因為販賣三級毒品而遭檢察官提起公訴,
訴訟中李男律師主張李男在警詢時因為全程上手銬,
自由意志受到拘束,
所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的規定,
李男警詢筆錄無證據能力,
不能用作判決的基礎,
最後法官採認了此見解,
並且判決李男無罪。
此判決一出來,
基層員警都炸鍋了,
認為不上手銬,難道被告脫逃之後再來追究警方的責任嗎?
劉哥今天就來介紹一下刑事訴訟法中不正訊問與本案的關連,
也歡迎大家看過介紹後發表自己的想法。
判決連結:https://judgment.judicial.gov.tw/FJUD/data.aspx?ty=JD&id=KSDM,111%2c%e5%8e%9f%e8%a8%b4%2c10%2c20230626%2c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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