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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監看而不與聞>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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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監看而不與聞>

今天劉哥要來和大家說說一個古老的東西「監看而不與聞」,
這是民國98年羈押法修法的爭議,
修法前,律師到看守所與受羈押被告接見,
看守所除了監視之外,
還會有監聽、錄音等行為,
但這樣的行為對於被告的防禦權、自由溝通的權利侵害甚大,
因此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54號解釋即認定羈押法第23條第3項違憲。
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54號解釋:https://cons.judicial.gov.tw/docdata.aspx?fid=100&id=31083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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